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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居庸关新闻 → 评论:文物保护应优先于旅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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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日 06:00
  居庸关的“爱情长城”启动才几天,就遭遇了各方谴责。日前,这一项目被北京市文物局正式叫停。叫停的理由是“爱情长城”作为“违章建筑”,修到了长城保护范围之内,属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理当拆除,恢复原貌。

  这件事促使我们关注一个问题:文物保护部门做了损害文物的事情,那么我们该如何规范文物管理部门、甚至“世界遗产”的管理部门利用文物资源进行旅游开发,乃至商业运营的行为。

  其实,“爱情长城”事件暴露出的,首先是文物管理部门体制繁杂的弊病。一个文物管理处,就能成立“共筑爱情长城办公室”,而最后要求采取措施、勒令取缔的,却是区政府。“世界遗产”尚且如此,更别说其他名胜古迹了。目前,各地文物古迹,多由建设、文物、林业、环保等多部门层层管理,而具体决策权又在地方政府,因而政出多门、相互干扰,难以作出全面的科学决策。结果可能是唯利开发,造成对遗产的破坏。

  我们承认,文物古迹的保护、修缮,往往需要巨额资金。而目前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一靠政府财政拨款,二靠横向创收。但在我国多数地区,财政核拨的经费,常常连景区的正常运作都不够。在此情形下,各地只能发动各自能量,借助本土资源,大搞各类旅游开发。甚至出现“开发收益第一,有效保护为次”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开发好了,经济效益增加,政府负担也自然减轻,因此,除非出现明显违法行为,各地政府往往对旅游开发中出现的种种不良现象视而不见。

  按照《世界遗产保护公约》的规定,“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承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而竭尽全力。”正因如此,世界各地的自然文化遗产,多由中央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有些国家甚至在国会内设立了国家公园委员会。所以,在我国,类似长城之类的“世界遗产”能否考虑也由国家直接管理,并由国家级、世界级专家参与鉴定、评价、监察和保护。对其他古迹,也应当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归口管理,真正实现“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另一方面,对文物古迹的旅游开发,必须以《文物保护法》的原则为标准,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除国家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外,在强化保护、监督前提下,也可以实现旅游经营权的部分开放,并在管理职能和方式上寻找突破,使旅游开发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社会责任真正结合起来。在此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设立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文化遗产基金会,其收入主要用于文物的保护。

  不同时代的历史文物,是一个国家涌动流淌的血脉,记录着历史轨迹,承载着灿烂文化。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是对历史负责,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在此过程中,任何功利性的做法和受利益驱动的短视行为,都是我们应极力防止与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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