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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1日 03:01 我市进一步规范旅游点门票价格
■本报记者陆彤通讯员宋维家
本报讯8月20日,市发改委就加强旅游景区(点)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实施收费的各旅游景区(点),都必须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分管的旅游区(点)的门票及停车场等服务性收费标准重新审核或备案后,各旅游景区(点)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费。
各旅游景区(点)必须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板),标明收费项目、计费(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举报电话等。
各旅游景区(点)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前,须将门票价格公示样本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费许可证》。
景区(点)内商业网点出售的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未实行公示或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旅游景区(点)要提高认识,加强票务管理,制止高额回扣和私授回扣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倒卖门票的现象。对于各种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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