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7日 07:59
本报讯(记者 马和亮)1月12日,应宁夏鸟岛自然风景旅游有限公司申请,自治区环保局举行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主持人宣布,此次听证会只做听证、不做评判。
2005年5月,宁夏鸟岛自然风景旅游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在鸟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将原路面降低、湖堤拓宽,开工建设环湖公路,目前已硬化5.8公里路面。去年12月20日,鸟岛旅游公司接到自治区环保局对其罚款7万元、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通知,遂提出举行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申请。
听证会上,鸟岛旅游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学义提出,环湖路建设初期公司就一直主动向相关部门积极申请申报。2005年4月29日,他们向青铜峡库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了口头请示,5月12日又书面报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此后开始施工建设。6月10日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呈送到自治区环保局,并请石化研究院做了环湖道路项目环保评估,在8月24日召开环境影响评估会。王学义认为,环湖路面工程从一开始就是在得到主管部门口头承诺、书面请示相关部门后才开工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对报告做出批复,鸟岛旅游公司有理由认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
自治区环保局调查人员在听完当事人陈述后,宣读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鸟岛旅游公司在未经自治区环境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后,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评价法》和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建设工程中,鸟岛旅游公司一直没有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没有环境专家和主管部门认可通过的环境评价文件,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环湖路面5.8公里已被硬化的事实。调查员当场出示了现场取证照片。对2005年8月24日鸟岛旅游公司召开的环境影响评估会,调查员进一步强调说,在当天的会议上专家和与会人员就一致否定了他们提出的环保评估报告。
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王宁刚律师就本案认为,即使是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也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要经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批示,同时开发建设方要持有环境评估报告,否则任何形式的口头承诺和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
(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