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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2日 13:22 中广网重庆11月22日消息(记者吴新伟) “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等情形最高可处罚3万元。”昨日,《重庆市旅游条例(草案)》提请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上审议。 违反规定者重罚 该条例明确规定,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活动中违反四种行为最高可处罚3万元。即,以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胁迫或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要消费或物品;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等。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挂靠等形式在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或承揽业务;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只能为该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咨询、宣传等,以设立该门市部的旅行社名义招徕游客。违反此规定者,将处罚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者在旅行时在旅行社指定的地方,如商店、商品加工厂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旅行社应当负责退还或者退换商品;如不能退还(换)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待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违约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7项红线不能撞 该条例对旅游经营者在从事旅游业务中明确规定有7项红线规定不得撞,即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等做虚假宣传;弄虚作假,提供质价不符合的旅游产品。 不按国家、行业或本市规定的强制标准提供服务。 未取得旅游服务品质等级,而使用等级标志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船;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违反租用未取得客运许可经营的车船将处罚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失的,最高可处罚5万元。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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