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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9日 04:59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 涂亚卓 通讯员 任达 实习生 阎兴化)游人如在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要先行退赔。这是重新修订的《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作出的规定。
25日,重新修订的《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现行的1997年《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相比,《条例(草案)》侧重于有效保护游客权益。
围绕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主要从5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旅行社因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二是,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要先行退赔;三是,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应予赔偿而不予赔偿或无力赔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四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建立投诉网络,在主要旅游场所公布投诉途径,方便旅游者投诉;五是,规定了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双方协商、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
据悉,对强买强卖商品、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安排、降低服务标准、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等行为,旅行社、景区或个人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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