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6年3月7日 04:13 柏女士花6600元从网上购买的价值11000元的旅游券成了废纸。眼看截止日期日益临近,柏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浦东新区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以旅游券没有盖章确认,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为由没有支持柏女士的请求。
2005年5月,柏女士在网上看到网友夏先生欲出售旅游券的信息,大意为:有公司发的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境外旅游券12张,每张价值1000元,现6折转让。柏女士注意到,券上注明“一次使用、过期作废、遗失不补、盖章有效、不兑现金、不得购买车船票”,背面注明“此券仅限黄浦营业部使用。”为防上当,柏女士将交易地点约在该旅行社黄浦区营业部。
交易当天,旅行社工作人员确认了旅游券的真实性,柏女士便以6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张总价值11000元的旅游券。
然而,当柏女士向旅行社报名时,却被意外告知旅游券还需要加盖发券公司的印章。原来,旅行社此前与发券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说明只有盖有该公司印章的旅游券持券人,才是该公司的指定游客。旅游券的转让兑现,也必须经过该公司的盖章确认。于是,柏女士急忙再去联系网友夏先生,但怎么也联系不上。无奈之下,柏女士只得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旅行社尽快提供11000元的等值服务。
旅行社认为,旅行社没有和柏女士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柏女士的旅游券不是从发券公司购买的,她不是该公司指定的服务对象,所以旅行社没有义务提供旅游服务,柏女士应当去找夏先生解决纠纷。
法院认为,柏女士将旅游券误作为代币券使用,维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旅游券的说明没有就必要条款进行约定,柏女士无权就旅游合同关系要求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
目前,没有 网友评论 等信息,您可以成为第一个对它发表评论的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