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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9日 01:33 旅游途中并非全是美丽风景,一路上也有不少合同陷阱。今日,市工商局与本报联合举办的“我们身边的霸王条款”主题维权活动发布第四号行业霸王条款通报,旅游业共有10条霸王条款上榜,包括做错事及时善后可免责、酒店惹祸与旅行社无关、老人参团多收钱、旅行社有权调整景点等。 做错事及时善后 旅行社免责 表现:某旅行社合同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旅行社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评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四项,即“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酒店惹祸 与旅行社无关 表现:某旅行社组团合同规定:“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分析评述:旅行社收取消费者费用,在组团旅游合同中不是中间代办关系,对旅游活动的整体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应当承担因交通运输或酒店原因导致质量问题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然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五项,即“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 老人参团 旅行社多收钱 表现:某旅行社合同规定:“60岁以上老人参加澳大利亚旅游团,须多缴团费300澳元/人。” 分析评述:旅行社对此解释是老人购物少,因此必须增加团费。而据相关法规,旅游者是否购物完全自愿,不能因为不购物而增加团费。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三项,即“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指定购物买到Y货 旅行社不管 表现:某旅行社合同规定:“旅游者在旅途中购物,以及参加各种自费项目等(含当地旅行社导游引导的购物等自费项目)属个人行为,买卖自由,风险自担。由此发生的损失及纠纷,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和解决,旅行社不负任何直接或连带责任。” 分析评述:一般情况下,购物应是消费者自主决定的事。但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中,旅游者所购物品存在瑕疵,旅行社在一定条件下协助处理,应该是依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附随义务。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五项,即“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 赔钱归保险公司管 旅行社不负责 表现:某旅行社合同规定:“旅途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旅行社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保险公司根据不同情况,按与旅行社签订的保险条款对旅游者进行理赔,旅行社的责任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分析评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将自己的赔偿金额限定在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内,如旅游者损失超保险最高赔付金,超出部分将得不到赔偿。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一、二两项,即“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取消组团 提前通知可免责 表现:某旅行社合同规定:“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团费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付给乙方已缴团费的10%作违约金。” 分析评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提前3天通知”并非法定免责事由,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和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四项,即“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之害 游客单方承受 表现:某旅行社合同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自理。” 分析评述: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者权利、义务应对等。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承担损失,显失公平。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三项,即“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行程仅供参考 变更不赔偿 表现:某旅行社制定的合同附件《旅游行程表》上标明:“仅供参考,以最终接待计划为准。” 分析评述: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往往会以“仅供参考”为由,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表》中的内容,并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五项,即“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 孤男寡女住单间 自己补房差 表现:某旅行社合同规定:“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分析评述:出现自然单间,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应由旅行社与宾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消费者补交房差;如消费者同意,以低于出团前约定的住房标准安排住宿,经营者应退还房间差价。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中的第三项,即“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旅行社有权 任意调整景点 表现:某旅行社合同规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分析评述:《合同法》规定,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变更合同外,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条款扩大了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行程”内容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中的第四项,即“违反法律、法规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记者陈斌/文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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