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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5日 06:03 旅游能造就一种快乐的心情,是一段难忘、和谐的生命历程,但失望与憧憬往往相伴而生,总有一些事情,使本应属于快乐的旅行出现了些许的阴霾。 于是,为了让在旅游路上的每颗心都能感受到阳光的温暖,享受快乐旅游的踏实感觉,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河南省旅游局公布了“2005年经典案例”,旨在为游客营造“温馨河南、游客至上”的旅游氛围。 出境“押金”押住了游人 案情介绍: 2005年春节前,新乡L女士决定参加郑州某国际旅游公司组织的“欧洲15日游”,并与该公司经办人S小姐口头约定:待签证办好后,L女士需向公司交纳团费13800元和押金5万元整。2月2日,S小姐的紧急电话通知L女士签证已办好,但押金要交10万元整。L女士与S小姐电话交涉后又口头约定维持原定标准,L女士用电汇的方式交纳了6.38万元,按约定时间前往北京机场会合,谁知刚到北京机场,S小姐突然又打来电话,声称再交5万元的押金才能登上飞机。此时,L女士在气愤中眼睁睁地看着飞机起飞离去。返回后,公司S小姐退还了5万元押金,而13800元团费多次讨要不见退还。 点评:出境旅游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的旅行社,需要签订书面协议而不是口头约定。 签约付款要慎重顺利出游有保证 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5日,某郑州房地产公司为安排员工赴新、马、泰旅游,选择了河南某国际旅游公司,并签订了合同,用现金预付了团款55000元。合同约定内容包括:出发地点,境外天数等服务质量标准。因房地产公司旅游人员未能确定下来,故合同中没有约定出境的时间,在合同签订后该公司由于其他原因,直至2005年9月份才与旅游公司商定出境旅游时间等事宜,但旅游公司迟迟不予答复。 点评:建议您严格按照《合同法》约定,双方签订完整的合同,书面商定出游时间。 景区车辆被盗索赔需要证据 案情介绍: 2005年10月4日,江苏某游客等一行5人到景区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一行5人自驾车于10月3日上午进入焦作某景区,在下午准备离开返至景区某停车场时,发现轿车后备箱内存放的1台笔记本电脑、2部小灵通电话和1000余元现金被盗,即向110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 点评:建议您遭遇被盗后,保护好现场,保存好证据。 签订合同讲诚信发现欺诈可变更 案情介绍: 郑州某旅行社投诉郑州的一家三星级酒店,称其在该酒店订的9间标准房被酒店无故取消,导致其客人无法按预定的时间入住,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其违约金。 质监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刻向酒店核实情况,酒店称该旅行社确实以团队入住订了房间,订房间时说是酒店方给的是团队价120元/间,后发现不是团队房间而是会议用房间;会议用房价格是180元/间,中间相差60元,旅行社为了获得60元的差价,主观上存在欺诈,所以酒店取消了预定房间。 点评:建议饭店可直接告知旅行社应负有的法律责任,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游客维权要适度重复索赔不可取 案情介绍: 林某参加了郑州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豪华双飞5日游,后因质量问题投诉旅游质监部门。因林某百般纠缠,旅行社不胜其烦,最后在质监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答应以免费去华东五市游作为赔偿,但不包括往返交通费用,林某表示认可。几个月后,林某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游,因对华东地接质量不满意,再次投诉到旅游质监部门,要求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 点评:建议旅行社在以长线游作为赔偿时应当谨慎小心。 小心游程中食物中毒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平顶山市某医院贾先生等一行23人参加了由平顶山某旅行社组织的2日游,团队餐饮和住宿安排在景区的农家宾馆。早饭后,一些游客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后经医生诊断是食物中毒。有此遭遇的游客深感委屈,投诉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处理。 点评:农家在餐饮质量上出现问题,应首先对受损害的旅行社进行直接赔偿,旅行社虽是受害者,还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认清“老乡”严防上当 案情介绍: 2005年10月16日-22日,郑州游客A女士参加了某河南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双卧7日游,在结束港澳旅游入境珠海后,导游将全团游客带到珠宝店购物,一进商店,一个自称是经理的“老乡”说,为了表达对家乡人的敬意,店里的货品一律成本价销售。李女士被说动了心,花了1000多元钱买了几条18K金项链,可是回家后才发现都是假货。 点评:游客在购物时要保持冷静,理性消费,不可轻信商家的花言巧语,特别是要加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游客景区受伤责任该谁承担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29日,安阳市某旅行社组织了某中学教师共有90人,到洛阳某景区旅游。下午3:30,某女士在景点玩荡椅处等游客时,荡椅整体倾翻,当场被砸伤。事故发生后,导游员不懂得受伤的游客不宜继续进行旅游活动的后果,又继续让游客随团游览了其他景点,使受伤的游客病情进一步加重,后经诊断其中一人腰椎骨折,治疗花费1.4万余元。景区和组团社各执一词,分别到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公正解决。 点评:安全是旅游的基本保障,告诫当事三方都应从中吸取教训。 游客拒绝乘车扩大损失自负 案情介绍: 2005年7月11日,河南某旅行社组织某公司20多位游客赴“港澳7日游”,原定16日在香港午餐后回深圳,乘16时的火车返郑,因火车时间提前了1小时,为顺利入关赶上返郑的火车,旅行社决定16日在香港早餐后入关,午餐改由在深圳用,到深圳后,游客极为不满,逐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并不上火车。旅行社和游客协商未果,只好退了火车票,并将退票款全额交给了游客,同时又继续与游客协商、安排,如何减少游客的损失返回郑州。但经多次协商,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到一致。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西峡龙潭沟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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