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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9日 02:06 日前,市民田某同哈尔滨市一家旅行社签订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规定:旅游费用每人共计4750元,先交纳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支出,余款取机票时付清。合同订立后,田某交纳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票。 出发前,田某由于工作原因不可能参团出游,故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3800元。旅行社则认为:田某交付的3800元是定金,双方的合同已作标明,按照《合 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的规定,田某的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那么,这笔钱该不该返回田某呢?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涉及田某已交付的3800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1.预付款是一种在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到而提前支付的价款,实质上是提前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身并不是提前履行合同义务。 2.两者的作用不同。定金除了担保合同和履行外,在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成立这个问题上,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无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两者的结果不同。在合同得以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为价款,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是抵作价款。而预付款本身就是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预付的一方当事人违约,预付款都应退回。而定金则不同,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过错者就要承担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利后果。 实际上,旅行社收取的这笔款项,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属于给付债务的一部分;从旅行社对不履行合同时的处理来看,这笔费用也不符合定金的特征,如果出现旅行社原因取消出团,旅行社绝不可能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罚则;另外,依照《担保法》第91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额的20%,而这笔费用已是全部旅游费的80%,大超过法定的比例,因此,就算是定金也是无效的。 依照有关法律,旅游者承担违约的相应责任,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护照、签证费)后,应退还田某剩余款。 (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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