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甘肃旅游新闻 → 甘肃省出台《甘肃省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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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旅游 → 新闻 → 甘肃省出台《甘肃省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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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9日 09:40
  导游索小费可重罚2万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刘海燕)经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甘肃省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作废。《条例》规定,旅游景点价格调整时要举行听证,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向游客索要小费可最高罚款2万元。

  《条例》解读

  景点价格调整要公开

  《条例》提出,交通部门对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淡季允许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运营,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费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价格听证,并在执行前6个月向社会公开。

  旅行社违约要赔偿

  旅行社将游客转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接待的,须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游客不同意的,应返还游客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旅行社违约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旅游景点中,因旅游景点经营者的原因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旅游景点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导游索小费最高罚2万

  禁止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以零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欺骗、胁迫游客消费;向游客兜售物品,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等。违反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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