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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1日 16:07 参团旅游是一种集体行为,6月20日,太原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检验所处理了一起因游客自由活动后未按时归团的旅游纠纷案例,处理结果为游客耽误的旅游行程由自己承担。
本月初,太原市一家旅行社组织一泰港澳旅游团。在香港游览的第二天上午为自由活动时间,领队和导游强调下午按时集合进行参观,次日去澳门。团队内一对夫妇由于在附近商店购物,延误了集合时间。团队在等待半个小时后,为了不耽误大家的游览时间,领队
委托宾馆前台代为等候,并带队出发。团队出发半个多小时后,该夫妇才赶到宾馆,但已无法赶上团队,失去了下午的参观机会。团队返回后,该夫妇要求退还下午未参观的门票款和晚餐费,否则就拒绝参加下面的旅游行程。第二天,该夫妇自行购买机票返回家中。该夫妇回来后找旅行社索要未旅游部分的费用,并要求旅行社支付自行返回的机票款。遭到拒绝后,该夫妇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市旅游质监所认为,游客在自由活动时,因购物忘记按时返回集合地,耽误了其中的一部分旅游行程,其责任应由自己承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谁违反了合同约定,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旅行社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该夫妇耽误其中一部分旅游行程纯属自身过失所致,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编辑:李卫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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