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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旅游 → 新闻 → 海南:旅游商品标价超成交价3倍属价格欺诈 |
2005年11月2日 10:46
新华网海口11月2日电(彭敏)经营者所标示的旅游商品价格是实际成交价的3倍以上的,属于价格欺诈,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11月1日出台的《海南省旅游购物场所商品明码标价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的。 为规范海南省旅游购物场所商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印发了该《规则》,对该省旅游购物场所内商品的标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对如何监管、如何处罚作了详细规定。这是海南省首次针对旅游商品的标价出台规则。这一规则也为物价部门今后执法提供了依据。 据了解,《规则》中的旅游购物场所是指在旅游参观景区(景点)内的商场、商店、摊档以及属导游带团的状态下旅游团队购物或游客购物投诉涉及的其他商场、商店、摊档等。 据海南省价格检查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天公布并实施的《规则》最重要的就是量化了价格欺诈的行为。对商品的标价,《规则》作了详细规定: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商品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内容。降价销售商品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 《规则》还明确了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后的处罚,如:有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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