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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 08:15 一份决定的出台,不是偶然的。它的背后,凝聚着省政府对旅游产业的殷切寄望。 2002年3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海南省旅游条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005年9月7日,全省开展打击旅游市场“四黑”行动,对严重扰乱我省旅游市场的“黑社”、“黑导”、“黑车”和“黑店”进行严厉打击。这次行动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负责、联合执法”的长效监管机制,由旅游、工商、公安、交通、物价、质监、民宗等部门共同配合,使“四黑”得到有效遏制。 同年10月17日至21日,省人大派出《海南省旅游条例》执法检查组,分赴海口、三亚、琼海、万宁四个市县进了重点检查。检查前,省人大常委会已派出5个小组,通过问卷调查、明察暗访、专项调查等形式作了深入调研。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旅游条例》虽已颁布实施3年多,但海南旅游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仍相当严重,严重制约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决定》(简称《十一条》),提出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多管齐下对我省旅游市场乱象进行整治。 省政府对省人大《十一条》给予了高度重视。由省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旅游、交通、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针对旅游市场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包括旅游项目缺乏规划、零负团费、旅行社承包挂靠经营、旅游车总量失控、旅游价格管理缺位、政府监管不力、旅游诚信缺失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人士认为,《若干规定》以省长令形式签发后,将实现旅游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根据《若干规定》的方向,省法制办正在起草任务分解的通知,将对《若干规定》确定的各项工作一一进行分解,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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